吉林高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市高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锡林浩特市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2502执23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8月9日。
被执行人:吉林市高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春雷,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胜,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与吉林市高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齐 峰
代理审判员  史彦彬
代理审判员  吕 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