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万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3民初1731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告:广东万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雄市雄州街道****A区1号楼21号门店102室。 法定代表人:吴楚彬。 被告:广东万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营业场所:韶关市浈江区五里亭原水产厂鱼塘市耕进商贸城A区一层66号商铺。 负责人:***。 被告:***,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万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万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