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314号
原告:河口区六合正兴门业,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海盛路**。
主要负责人:吴红香。
被告:东营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辛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DDE6603。
法定代表人:陈文,经理。
原告河口区六合正兴门业与被告东营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河口区六合正兴门业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口区六合正兴门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口区六合正兴门业撤诉。
审判员 吴光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聪聪
书记员 李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