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财保5号
申请人:河口区六合宇华彩钢店,住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三义和村和安路。注册号:370503600105972。
经营者:王亭亭,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
被申请人:东营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东营市河口区辛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DDE6603。
法定代表人:陈文,总经理。
申请人河口区六合宇华彩钢店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东营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盛分理处的9050×××22账号内的存款60000元。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盛分理处账号9050×××22的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河口区六合宇华彩钢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相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