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六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景置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财保49号
申请人:东营六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三义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61994467Q。
法定代表人:韩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华明,东营河口孤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虎,东营河口孤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景置业有限公司,住东营市河口区河庆路113号0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DH9YQ0Q。
法定代表人:李建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东营市河口区辛河路12号1-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DDE6603。
法定代表人:陈文,经理。
申请人东营六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景置业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账号8121********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盛分理处账号9050********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景置业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账号8121********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申请人***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盛分理处账号9050********的银行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由申请人东营六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相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