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鸿信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23民初1154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辉,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则,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林南路90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内蒙古鸿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北一街坊通用时代广场11号住宅楼1单元1813房。
法定代表人:单俊玲。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内蒙古鸿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蒋娇艳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杨玉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郑艳
书记员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