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鸿信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金达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鸿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303民初1022号
原告:内蒙古金达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慧敏,内蒙古成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鸿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单俊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金达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鸿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0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6日,刘海军与原告签订《乌海市民兴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庭家园)10kv箱变供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乌海市民兴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庭家园)10kv箱变供电工程分包给刘海军,工程地点为海南区青庭家园,工程价款为11万元。2019年8月3日,原被告及刘海军签订补充协
议,约定将涉案劳务分包合同乙方由刘海军变更为原告,并明确了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15000元,其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并未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内蒙古金达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原告内蒙古金达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宏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姚智
书 记 员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