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21民督1号
申请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284号。
法定代表人:朱发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吉栋,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霞,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红砂岗工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艾秀芬。
申请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大***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2日发出(2021)甘0621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大***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0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被申请人大***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申请书,称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涉及款项于2014年支付,现申请退还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且申请退还数额有误,因其已中标,理应从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扣除中标服务费,支付令确定的被申请人应支付金额有误。请求终止支付令效力,终结本案督促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大***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其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甘0621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433.33元,由申请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淑芸
二○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吴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