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民终4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静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明,甘肃正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彬,甘肃正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巩正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期中,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发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育敏,该公司副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兰州江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巨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甘肃龙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山,该公司总监理工程师。
上诉人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江明水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甘肃龙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4)兰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甘民终20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新审理。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17)甘0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首先,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资质等级为:水利行业乙级,建筑行业甲级。可承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相应范围的甲级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该公司不具备工程造价资质,其作出的《兰州市洮河县齐家坪水电站引水渠道(K0+120.73~K0+506.43段)整治工程设计投资预算》《甘肃省洮河齐家坪水电站引水渠道整治工程设计及投资预算(甘工局K0+120.73~K0+506.43)鉴定异议回复及调整说明》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其次,原审判决遗漏了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即判令被告赔偿2014年3月4日至所有质量问题修复并通过验收期间的每日损失1694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第5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银伟
审判员 徐长飞
审判员 马巧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路英杰
书记员 杨熙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