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陇西县盛世达置业有限公司、陇西丽都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5595号

原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284号。

法定代表人:朱发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西县盛世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文峰镇长安路盛世达宾馆。

法定代表人:董世堂,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陇西丽都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文峰镇药都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陇西县盛世达置业有限公司、陇西丽都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与两被告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解除,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租赁房屋。2、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截至合同解除之日欠付的租金及逾期支付租金产生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欠付租金为157183元,违约金为208228元)截至2021年2月28日,只付租金,违约每合计1780058元。3、判决两被告连带承担自合同解除之日至租赁房屋返还之日的房屋占用费(计算方式为原合同租金标准÷365×天数)。4、判决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其中,原告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在判决生效后由法院直接退还给原告。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2日,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水电院前身”)与陇西盛世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原合同》约定水电院前身将坐落于陇西县××镇××路××号的自有办公楼一楼大厅255平方米、一楼东商铺651平方米、一楼西商铺497平方米、办公写字楼3650平方米、车库290平方米、院子1100平方米(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盛世达公司,租赁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为913141元,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在前一年的基础上上浮2.5%,盛世达公司按年向原告支付租金,并于每年12月提前一次性支付下年租金。

2019年8月9日,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电院”)与盛世达公司、陇西丽都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2.2条约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将租金调整为65万元/年。2.3条约定,2019年8月31日两被告向水电院付清2019年度上半年租金32.5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2019年下半年租金32.5万元。2.8条约定,如两被告未能按照上述降低后的租金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房屋租金,则水电院有权将房屋租金恢复至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租金标准计收,并有权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金。4.2条约定,水电院因要求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均由两被告承担。《补充协议》签订后,两被告于2019年8月31日按期足额支付2019年度上半年的租金(32.5万元);2019年12月20日,两被告共支付了10万元,未在2019年12月31日前足额支付2019年下半年的租金(32.5万元),违反了《补充协议2.3条的约定。根据《补充协议》2.8条的约定,水电院有权将房屋租金恢复至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租金标准计收,并有权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按《原合同》计算,截至2021年2月28日,两被告共欠租金157.183万元,其中2017年25969元,2018年309368元,2019年308352元,2020年755952元,2021年172189元;逾期违约金208228元。根据《补充协议》3.1、3.2条的规定,在租赁期限内,两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水电院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两被告限期腾房。综上所述,两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违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返还房屋、支付租金、违约金以及产生的相关费用,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引起的纠纷,案涉房屋位于陇西县××镇××路××号,故本案应当由该房屋所在地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没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陇西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10元,退回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程 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杜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