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汪某与甘肃建投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321民初1665号
原告:汪某,男,汉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投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桃林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284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汪某与被告甘肃建投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汪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汪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兆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吕 田
书记员 邹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