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山河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6961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山河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6961号
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双银国际金融城****。
法定代表人:杨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陆平,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霜晴,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山河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常熟市深圳路由******iv>
法定代表人:罗仁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山河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山河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山河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38元,由原告苏州山河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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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顾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望
书 记 员 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