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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山水园***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4228号
原告: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银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93339732L。
法定代表人: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晖,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山水园***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深圳路79号10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073206XH。
法定代表人:石冉。
原告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山水园***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0元,保全费1390元,合计3280元,由原告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艳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