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民终35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山河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常熟市山水园***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深圳路79号10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73********,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市宿豫区东方花园26幢四单元3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宿豫区豫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苏州山河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2)苏1311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的事实,造成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2)苏1311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州山河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05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 兵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旺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 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