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1民初2685号
原告西安东城半坡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灞桥市政养护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东城半坡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原告50元,另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余国庆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艳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