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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盘锦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党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103民初2888号
原告:***,男,198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盘锦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商西街润达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党中心,男,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男,198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原告***诉被告盘锦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党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50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