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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阳一汽普雷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021执5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盘锦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商西街润达购物广场101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阳一汽普雷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刘二堡镇高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盘锦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阳一汽普雷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辽阳一汽普雷特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阳一汽普雷特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21001707804052504374_1账户存款1759186.96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