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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胜达涂料经销处与盘锦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盘锦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102民初722号
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胜达涂料经销处,经营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育红路东红旗街南。
经营者:侯万利,该经销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迎宾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萍,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商西街润达购物广场10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舜铎,该公司员工。
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胜达涂料经销处诉被告盘锦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告盘锦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胜达涂料经销处作为诉讼原告,其诉求的赔偿数额不明确,本院无法确定具体的赔偿项目及数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胜达涂料经销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