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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阳一汽普雷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021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商西街润达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徐遵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冠军,男,196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辽阳一汽普雷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刘二堡镇高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谢飞,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阳一汽普雷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辽阳一汽普雷特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739392.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其履行给付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辽阳一汽普雷特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账户,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数额较少,不足以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且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另院冻结,本院亦对其银行账户予以轮候冻结。辽阳一汽普雷特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有多起执行案件尚在执行中。经本院到辽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其有不动产登记的信息。经本院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查询,亦未查询到其有保险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辽阳一汽普雷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辽阳一汽普雷特科技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任何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吉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常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