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实意建设有限公司

***与辽宁实意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民初1363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敏,盘锦市大洼区大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实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商西街润达购物广场101-4。
法定代表人:刘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实意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卜薇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