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31816号
原告:东莞市德坤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樟村社区石柱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NLB77L。
法定代表人:陈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文,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419202011166123。
被告:深圳鹏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一路52号博隆大厦1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44440714。
法定代表人:魏汉锋。
原告东莞市德坤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鹏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德坤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德坤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东莞市德坤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超期缴纳的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曾燕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彩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