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鹏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深圳鹏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8817号
原告:深圳市佳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69区新福夹板批发市场10栋1-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54003L。
法定代表人:王晓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鹏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桃花路32号鑫瑞科大厦7层7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44440714。
法定代表人:魏汉锋。
原告深圳市佳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鹏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佳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佳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丹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林嘉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