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鹏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鹏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恒隆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鹏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一路**博隆大厦1004。
法定代表人:魏汉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恒隆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湖区嘉宾路国际商业大厦1307
法定代表人:涂冬明。
上诉人深圳鹏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恒隆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4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玻璃隔断采购合同》中约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协商未果,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与本案具有实际联系,合法有效。合同甲方为深圳鹏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其工商信息资料显示,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鹏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