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鹏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鹏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265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鹏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一路**博隆大厦1004。
法定代表人:魏汉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聪,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环,男,汉族,1989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上诉人深圳鹏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22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鹏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鹏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贾 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