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2463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家**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青柯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L4M15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鹏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桃花路32号鑫瑞科大厦7层7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44440714。
法定代表人:***。
关于佛山市家**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鹏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0604民初42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双方约定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24636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坤
审判员 周 瑛
审判员 周 妍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