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财保18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被申请人:***,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刘洋,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被申请人:山东宁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宁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万达广场21号楼东单元十三层01-131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9XTH6F。
法定代表人:袁义辉。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洋、山东宁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123580元。申请人***以位于金都花苑24号楼5单元104号不动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兴支行账号为6217********内的存款12358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4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新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黄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