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11财保26号
申请人: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雷慕为,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局的S202线昭化(元坝)城区段改建工程建设回购款8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购买责任限额8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局的S202线昭化(元坝)城区段改建工程建设回购款800万元,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