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广元市公路管理局、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衡桃执字第485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元市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元市规划和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6)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向被执行人广元市公路管理局及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二00六年十一月九日前履行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向第三人广元规划和建设局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及第三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93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01766.3元(自2007年7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2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双倍计算,以后利息另计),共计19476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公路管理局、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属部门、项目部、广元市规划和建设局及其分支机构、所属部门、项目部在银行的存款194766.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靳建明
审判员  常 青
审判员  李振山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