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元市朝天区交通运输局、某某、广元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12民初846号

原告: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平,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朝天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法定代表人:向荣华,局党组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四川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

第三人:广元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东坝。

法定代表人:胡显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刚,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朝天区交通运输局、***、第三人广元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不损害国家、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00元,减半收取3200.00元,由原告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由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燕

审 判 员  王 颖

人民陪审员  杨天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仇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