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12民初846号
原告: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平,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朝天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法定代表人:向荣华,局党组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四川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
第三人:广元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东坝。
法定代表人:胡显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刚,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朝天区交通运输局、***、第三人广元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不损害国家、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00元,减半收取3200.00元,由原告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由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燕
审 判 员 王 颖
人民陪审员 杨天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仇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