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与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11民初177号
原告: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上西交通物流园B座4楼。
法定代表人:赵泽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雷慕为,执行董事。
原告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明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