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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23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泽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曾用名刘久隆),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依据(2018)川0823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39000.00元及利息150863.2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据此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823执2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玉章
审判员  何 雷
审判员  乔 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