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1885号
原告:***恒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漳州东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南靖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田,系福建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鼓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东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11月22日,原告***恒鼓风机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恒鼓风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9元,由原告***恒鼓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