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2176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恒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恒鼓风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蔡 虹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