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龙岩市水利电力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04民初3120号
原告: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31567304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华萍,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水利电力工程处,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2171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岩市水利电力工程处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84元,减半收取计3292元,由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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