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2民初2801号
原告:***,女,汉族,1948年3月23日生,江苏省扬中市人,住江苏省扬中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8日生,江苏省盐城市人,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现住扬中市。
被告:扬中市开源农电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35291937W,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扬子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扬中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841742690E,住所地扬中市扬子西路260号。
负责人:***,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佩,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扬中市开源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扬中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