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洁士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西路梁园产业集聚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山国华二手化工设备购销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方东村。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洁士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山国华二手化工设备购销部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商丘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商仲裁字(2019)第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洁士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发起了线上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本院对被执行人梁山国华二手化工设备购销部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梁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对其住所地、注册地、登记地、实际营业地进行了调查,其余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12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梁山国华二手化工设备购销部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对本院的调查措施给予认可,申请执行人暂时没有新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轮候查封的财产采取处置措施,暂不申请悬赏执行,暂不申请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英
审判员 ***
审判员 焦兴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