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峰城建(江苏)有限公司

某某、中峰城建(江苏)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3184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2月7日生,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益峰,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峰城建(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087994385R,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解放南路58号城中雅苑24幢2403室。
法定代表人:刘申坤,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徐中华,男,1979年6月28日生,住盐城市。
原告***与被告中峰城建(江苏)有限公司、第三人徐中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13134元,依法减半收取65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56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韩顾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荟
书 记 员 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