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7864号之一
原告:上海吾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5370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周荣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亮,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萌萌,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55号三建公司办公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谢铭晶。
被告:株洲众达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盘龙路999号碧桂园1栋611室。
法定代表人:周铁军。
被告:上海宇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7712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吴亚平。
原告上海吾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众达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上海宇基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吾耕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云
书 记 员 王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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