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保184号
申请人:郴州市开发区克问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郴州市。
经营者:张克问,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申请人:经济开发区祥和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经营者:邹强,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廖善炎,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申请人:**,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申请人: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章县分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
负责人:谢铭晶。
被申请人: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谢铭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郴州市开发区克问租赁服务部、经济开发区祥和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廖善炎、**、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章县分公司、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开发区克问租赁服务部、经济开发区祥和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廖善炎、**、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章县分公司、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开发区克问租赁服务部、经济开发区祥和租赁服务部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开发区克问租赁服务部、经济开发区祥和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廖善炎、**、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章县分公司、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武将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