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2620号
原告: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55号三建公司办公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谢铭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波,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子杰,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冲口路50号市工商局A2栋202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8年5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
第三人:宜章县莽山湘峰缘置业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经济开发区产业承接园三期标准厂房2#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群英。
原告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宜章县莽山湘峰缘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华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术妍
书 记 员 林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