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市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2620号
原告: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55号三建公司办公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谢铭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波,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子杰,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冲口路50号市工商局A2栋202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8年5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
第三人:宜章县莽山湘峰缘置业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经济开发区产业承接园三期标准厂房2#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群英。
原告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宜章县莽山湘峰缘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华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术妍
书 记 员 林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