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汉唐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汉唐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1446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芳芳,浙江民禾(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汉唐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韩增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文,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汉唐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汉唐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均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汉唐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汉唐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反诉受理费3391.29元,减半收取1695.6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汉唐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秦斌
人民陪审员  陶辉
人民陪审员  王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郭纯
书 记 员  熊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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