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山西飞昊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古交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山西飞昊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文自胜诉***、***、***、山西古交煤焦集团金之中煤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2020)陕0929民初2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飞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白河县人民法院(2020)陕0929民初2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1、山西飞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山西省古交市XX路XX商城XX层XX室。办事机构住所地在山西省古交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事故发生地在山西省古交市。虽然被告***、***、***个人户籍地在白河县,但上诉人山西飞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与***系内部合伙关系,造成第三人的伤害,由山西飞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管辖,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赔偿计算标准、方式对双方当事人都公平。
白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文自胜诉被告***、***、***、山西古交煤焦集团金之中煤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作为公民个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在陕西省白河县,白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文自胜诉被告***、***、***、山西古交煤焦集团金之中煤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有权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为被告***、***、***及山西古交煤焦集团金之中煤业有限公司。上诉人(案外人)山西飞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无权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虽有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仅在上诉人(案外人)山西飞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尾部署名,不符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不能按其为提出管辖权异议处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河县人民法院(2020)陕0929民初229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白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伟
书记员张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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