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飞昊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飞昊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晋0181民初642号
原告:山西飞昊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滨河东路滨江花园3-8-8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飞昊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蕾,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西飞昊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8年3月,被告***与原告山西飞昊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工种为支护工。7月15日21时许,被告在山西飞昊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鑫煤矿项目部)8205机采掘进工作面顶板支护过程中打眼完毕塞锚杆时,顶部落石砸住其左脚,导致受伤,后被送往古交矿区总医院救治,于10月1日出院,期间原告支付被告陪护费和生活费共计16300元。8月15日,古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为工伤。2019年1月24日,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为玖级伤残,1月31日,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被告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从2018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被告**强向古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裁决书,原告山西飞昊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保留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2.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不予支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山西飞昊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强的劳动关系;
二、原告山西飞昊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名下社保赔付款后,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告**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16000元(被告***收款账户为中国农业银行邢台襄都支行×××);
三、如果原告山西飞昊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被告**强上述款项,将承担违约金20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山西飞昊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减半负担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小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婷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