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泰胜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27江苏自强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南通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03民初27号之一
原告江苏自强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自强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自强涂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自强涂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782元,减半收取2989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4891元,由原告江苏自强涂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德祥 人民陪审员  于国珍 人民陪审员  董小萍
书 记 员  江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