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民终1479号
上诉人南通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民初6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民初61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通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9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志刚
审判员 戴志霞
审判员 陈 卓
书记员 黄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