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3民初3258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凯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中天健广场10幢101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中凯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2021年11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计2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姚霞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范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