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3民初3164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凯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东路367号4号楼3单元202室-001。
法定代表人:薛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
***与甘肃中凯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姚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