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凯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中凯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3民初3164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凯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东路367号4号楼3单元202室-001。
法定代表人:薛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
***与甘肃中凯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姚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