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7033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凯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中天健广场10幢101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与被告甘肃中凯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计4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