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1民初7451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被告:安徽恒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师庄东一巷33号,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41600396203209F。
法定代表人:屈小涛,经理。
原告***与被告谢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员程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