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鸿泰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省振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中辰鸿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民初8953号
原告:安徽省振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民宿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1521462779。
法定代表人:胡英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韬明,男,汉族,1987年6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辰鸿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芍花路广齐城市广场1号楼2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6203209F。
法定代表人:屈小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振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辰鸿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安徽省振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振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振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省振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海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邵昕茹
书 记 员 白 艳